2022年10月26日,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院长和党委副书记周翠翠副院长莅临君利进行考察调研。双方就法学人才培养、君利奖学金设置等问题展开了深度交流,对下一步南大法学院在君利设立实习基地的构想进行了实质性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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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随着供给侧改革持续推进,经济增长放缓进入新常态,叠加疫情等因素影响,破产企业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难度加大,企业重整越来越困难。为打破困境,2016年渤海钢铁重整首次引入信托工具,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信托财产与破产企业其他财产进行隔离,将信托财产收益权清偿给债权人,从而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信托计划作为破产中偿债手段之一,其运用逐渐成熟,在适用超大型企业集团重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重整信托也随之复杂化,演化出许多新问题,甚至出现滥用信托的风险。本文笔者从重整实务出发,结合信托的功能及其在重整中的创新运用,就观察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重整实务及理论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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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债务,即由于过去事项或既存事实引起的各类潜在义务,该义务是否履行、义务大小尚不确定,在破产程序中一般表述为或有债权。或有债权的形成原因主要是债权人未按破产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或有债权的最终确定,需要通过向管理人补充申报或向债务人主张,具体为: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可按《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在或有债权确定后参与分配;在重整中,债权人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的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向债务人主张参照同类债权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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