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供给侧改革持续推进,经济增长放缓进入新常态,叠加疫情等因素影响,破产企业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难度加大,企业重整越来越困难。为打破困境,2016年渤海钢铁重整首次引入信托工具,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信托财产与破产企业其他财产进行隔离,将信托财产收益权清偿给债权人,从而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信托计划作为破产中偿债手段之一,其运用逐渐成熟,在适用超大型企业集团重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重整信托也随之复杂化,演化出许多新问题,甚至出现滥用信托的风险。本文笔者从重整实务出发,结合信托的功能及其在重整中的创新运用,就观察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重整实务及理论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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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债务,即由于过去事项或既存事实引起的各类潜在义务,该义务是否履行、义务大小尚不确定,在破产程序中一般表述为或有债权。或有债权的形成原因主要是债权人未按破产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或有债权的最终确定,需要通过向管理人补充申报或向债务人主张,具体为: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可按《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在或有债权确定后参与分配;在重整中,债权人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的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向债务人主张参照同类债权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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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破产案件,加大“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力度,成为人民法院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发力点,而在“僵尸企业”的清退中管理人常常会遇到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破产费用资金的矛盾随之而来,在我国当下对于这个矛盾应如何解决,本文将就此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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